2010年10月23日 星期六

第1名模抗稅 贏面大增 (自由)

專案組、鄭琪芳/台北報導

林志玲抗稅贏面大增!在本報點出財政部關注,財政部長李述德昨日表示,經紀公司和模特兒的契約關係,雙方若是雇傭關係,就要按薪資所得課稅;若是合作夥伴,則視為執行業務所得。

李述德談話 有利林志玲上訴

本報獨者爆料以及記者在研究了行政法院的判決書內容後發現,凱渥記帳方式錯誤,導致主管機關與法院對林志玲的收入究竟是「薪資所得」或「執行業務所得」的認定出現爭議,消息見報後,凱渥公司立即出面證實和林志玲是非雇傭關係,財政部長李述德最新的談話對林志玲的上訴非常有利。

林志玲的收入被國稅局認定為「薪資所得」,只能扣除薪資扣除額(目前10.4萬元),不能比照「執行業務所得」扣除45%,因而被要求補稅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決林志玲應補稅684萬元,林志玲不服判決,表示寧做砲灰也要上訴。

立院通過相關提案 被視為林志玲條款

立院財委會昨通過提案,要求年底前訂定模特兒的「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」,讓模特兒的收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課稅。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,將在年底前檢討,若有需要就訂定,此舉被外界視為「林志玲條款」。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,模特兒的收入是「薪資所得」或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視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的合約而定,若是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目前比照「表演人」的費用標準,可扣除45%,未來是調整或增訂費用標準,將會進行檢討。

林志鴻樂見修法 符合實際狀況

林志玲昨天從上海返台,為哥哥林志鴻今天的婚禮做準備,聽到財政部承諾檢討的消息,媽媽吳慈美感到相當開心,笑說:「本來就應該讓納稅人清楚知道法律規定。」林志鴻表示樂見財政部和立法機關做出符合實際狀況的修正。

新聞來源自 色美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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